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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有關貴校所詢教師於學期中得否申請假出國觀光案,復如 說明,請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復貴校113年3月11日基武國人字第1130200037號函。

二、查教師法第32條規定,教師除應遵守發令履行聘約外,並 負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義務;同法第35條規定,教 師因婚、喪、疾病、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,得依規定請 假。

三、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略以:兼任行政職務之教 師,其休假應於寒暑假實施為原則。 四、爰此,為兼顧學校校務推展及學生受教權益,本市所屬各 級學校教師於寒暑假外之學期間請假出國,規定如下: (一)教師應利用寒、暑假期間申請出國觀光為宜,學期中得 以不影響課務及校務為前提,利用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出 國,惟不得於學期中自費代課、調課、補課或請補休、 休假、事假、病假方式出國觀光。 (二)教師於寒暑假外之學期間,如因公、特殊事由或重病出 國就醫等原因請假出國,得由學校審酌無影響教學及校 務推展後,核准給假。 (三)前開特殊事由,由學校在維護學生受教權及兼顧教師請 假權益,衡酌個案事實情形認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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