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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有關本市國民中小學專任、兼任及代課教師等師資之鐘點 費撥付一案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本案業於本府112年11月8日基府教學參字第1120256235號 函及113年3月8日基府教學參字第1130211543號函諒達。

二、依據「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」附 則之規定:「整學期兼任、代課者:按每週排定之兼任、 代課節數,每月以四週,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 給。」,先予敘明。

三、有關貴校之專任、兼任及代課教師如所遇基本授課時數以 外之超時授課、學校辦理校慶、畢業典禮、休業式等活動 及例假日辦理全校師生全天活動之翌日補假等未實際授課 情形及畢業班停課後之鐘點費撥付事宜,請依教育部101年 3月23日臺人(三)字第1010023104A號函、1010023104B號 函、101年5月21日臺人(三)字第1010079454號函及101年9  月18日臺人(三)字第1010173663號函之規定辦理;另教學 支援人員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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